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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4-01-03 浏览次数: 作者: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依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第一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第三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第四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第六条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第七条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第八条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三章 不能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

第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家庭经济困难资助: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二)有不文明、不诚信行为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 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思想消极,不思进取;无故旷课、迟到现象共计达10次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请各部门参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西财行知学〔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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