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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1-03 浏览次数: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学校所规定条件的,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及团学代会的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报学校批准;新生入学3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间为期满当年六月底前),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常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请假以两周为限。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必修

学生应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分且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在所在学院专业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选修课程;

(二)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任意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应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期按照不低于规定学时或学分的原则下进行选修;

(三)选修课多选可多取得相应的学分,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其它选修课模块应取得的学分;

(四)学生选课应遵循课程先后顺序的原则,对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

(五)每门选修课程原则上选修人数不足25人的不开班。

第十五条 课程免考和免修

(一)优秀学生或者学有特长的学生,在校期间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该门课程免考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以免考,但不可以免修;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或技能操作、社会实践训练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因转学、转专业,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成绩,同时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免修申请,由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原成绩记;

(四)留级的学生原所修课程在85分以上者(含85分)可免考,但不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除专业核心课采用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凡列入考试的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考查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军事训练、品行修养、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是教育教学过程中必要环节。对上述环节的考查可根据学生的态度、表现、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果(效果)等综合评定出成绩,一般可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级,并根据有关规定计入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院(部)提交申请,同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采用百分制。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超过6学时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提出申请缓考,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三)被批准缓考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应记录为“缓考”,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时仍记为“缓考”,按结业处理;

(四)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标注为缺考,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并标注为缺考,并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院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经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指定的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认定须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应经医院审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生因创业休学,应经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计)。经学校批准,因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学年,因其他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一学期内参加跨校交流项目,时间超过该学期1/3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审查。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审查后到学校办理复学。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原专业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可申请学籍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级:

(一)一学年内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门(含4门)及以上者;

(二)留级学生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报考其他院校;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八)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经教务处审核,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自退学文件送达本人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在文件生效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第三十四条 取消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学生的处理参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分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文件生效10个工作日内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自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诉权,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被我校录取,本人可申请转入退学前的修读专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退学前已取得学分有效。

第六节 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使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择业需要选修相关辅修专业,特设辅修专业。

(一)凡主修专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的本科学生,从二年级第二学期起,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学一个辅修专业;

(二)具备选修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均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选修辅修专业;

(三)学生因选修辅修专业而影响主修专业学习时,视其情况,可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四)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具体实施按《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应征入伍学生不设学习年限。四年制专业学生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截止于第六学年学期结束时),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三学年(截止于第三学年学期结束时)。学生因创业休学可延长一学年。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年级的学生未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可申请随下一年级学生毕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不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一学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得再申请补考。学生经过补考,满足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毕业规定,准予毕业,并持结业证书随当年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制度,积极运用团学代会等学生权益表达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团委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在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及宿舍公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娱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三好学生”、“三好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详见《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三好学生、三好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和《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分的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二级学院行政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给予处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二级学院行政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分管领导会签)签发后生效;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结合事先的合法性审查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及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申诉。

学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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